第1910章 这是一个天大的商机!(1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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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来到蓝田县之前,柳白就通过朝廷的官方渠道,给这位郭县令送来了公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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朝廷想要铺设铁路,是需要经过地方官员同意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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听起来很不可思议,对于中央集权的王朝而言,皇帝才是至高无上的权力核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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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时候,下政令的时候需要经过地方官的同意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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然而,事实就是如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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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然,在此之前并没有铺设铁路的先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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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唐的律例,如果按照后世的说法,是一种‘习惯法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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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如在衙门上断案,如果不能找到合适《贞观律》依据,则会根据以前,情况差不多的案件,来断定各自的成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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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很大一部分案件,确实没有办法找到合适的依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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于是,这种以习惯法为传统的断案方式,就出现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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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三家捡到一头羊,李四说是他的,吵吵闹闹之间,双方告到官府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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官府也不知道从何查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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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贞观律》上,也没有说明,在这种情况之下,应该做出怎样的决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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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时候,进行判案的官员就会查看以前的案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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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以前,在同样的情况下,官府把这头羊判给了张三,那么今日的这桩案子,也会是同样的判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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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以前判给了李四,这一次当然也会判给李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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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这种情况之下,如果短时间内没有引起民间百姓的热议和反对,那么这种习惯法就会一直延续下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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与此相同,针对于中央和地方的律例,也是以习惯法为基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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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白了就是,以前怎么做,以后还怎么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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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种习惯法,一直延续到一千年之后,经过系统的改良,成为了后世大行其道的法律体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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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怕是一千四百多年后,照样有些地方在沿用这样的法律体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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针对于修建铁路,当然是没有先例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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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是各地都有修建驰道的先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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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谓的驰道,其实就是官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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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在,以长安城为中心修建的无数条官道,原型其实是秦朝时期,自咸阳出发,通往全国各地的驰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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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想要修建官道,必须要征得地方上的同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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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是自秦朝郡县制之后,中央集权赋予地方,为数不多的特殊权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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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为这涉及到,百姓的搬迁,农田的变动,等等诸多事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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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些地方天高皇帝远,长安城是没有办法得到具体情况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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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有地方官,才能够洞悉一切,了解实际的状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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万一朝廷下令要修建官道,不小心占了谁家的农田,或者说断了谁家的水道,反倒得不偿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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贞观年间的皇帝和大臣们,还干不出平白无故损毁百姓之物,臭不要脸不赔偿人家的事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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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知道,对于普通百姓而言,农田和水源,是比性命还要重要的大事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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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他们眼中,自家的田地和收入来源,比谁当皇帝还重要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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于是,在征用百姓土地的事情上,地方官员拥有极高的自主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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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就导致,柳家也不能直接征用土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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赔偿给普通百姓再多银子也不行,必须要有官方的出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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